根据相关媒体报道,马航事件的民事赔偿纠纷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首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是否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确定是否受理;其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之后,被告可能提出管辖异议,这时候要根据被告的异议申请作出驳回异议或案件移送的裁定。如果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或者原告(即与遇害者家属)进行管辖异议的答辩,就需要找出足够的法律依据,证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相关法条规定
1、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第二十八 条规定:所发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向某个缔约国境内的承运人的住所地,或其主要营业地,或办理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或目的地法院提出。《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