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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注意的问题

2012-10-27 17:03阅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注意的问题
日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对危险化学品辨识时的存在数量、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要求等作了更进一步的说明,特别强调应当严格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为了更好的促进自行组织安全评估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理解,结合近期部分客户和网友对相关内容的咨询,下面分二期谈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部分条款摘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当严格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辨识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的依据;
(二)辨识单元范围;
(三)辨识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四)确定危险化学品存在数量的说明;
(五)辨识的计算过程及结论。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安全评估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评估工作,并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签章发布;
(二)安全评估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安全评估人员由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仪表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应具有相应的中高级职称。

一、须收集相关资料
为了更好的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至少需要收集以下信息。
1.相关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20592-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GB/T15098 200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分类划分方法》。
2.相关技术资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表明危险化学品物化特性和危险特性等数据的资料。
3.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信息:名称、数量、浓度、状况、分布等。
二、辨识的完整性
辨识不仅是确认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更主要是了解和掌握企业中高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
三、辨识的准确性
同样的物质由于含量不同或性质变化可能存在不同的临界量,如硝酸铵(含可燃物>0.2%)、硝酸铵(含可燃物≤0.2%)和硝酸铵基化肥属于不同的危险类别,因此有不同的临界量。氯化氢属于辨识的物质,而盐酸则不属于。同样氟化氢属于辨识的物质,而氢氟酸不属于。
四、临界量最小原则
一种危险化学品常具有多种危险性,按临界量小的确定。
同一设备或场所重复存储多种危险化学品时,这时要按临界量最小的危险化学品来确定。这种情况在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或仓储单位较为常见。
五、数量最大原则
对于单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要按照数量最大原则确定。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辨识:
(一)对于储存区域,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应当是储罐或仓库的设计允许最大储存量。
(二)对于生产场所,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应当是生产达到设计最大负荷时的最大量。
(三)对于管道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应当是发生事故后管道所能泄露出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
摘自《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六、混合物数量的确定
对于属于混合物(包括溶液)数量按其整体数量确定,不按混合物中纯物质的数量确定。但应特别注意如果由于混合物组分或溶液浓度变化,导致该混合物(包括溶液)的整体危险性(与纯物质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时,则应确定该混合物是否还属于标准表1或表2中标准辨识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如果属于则按标准规定确定临界量,如果已不属于则该混合物的数量不予考虑。
如果混合物(包括溶液)中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分数低于百分之一,则该混合物数量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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