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管理的根本大法,任何一个现代企业都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以便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管理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无论是对于公司而言,还是对于员工来说,都是保障各自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双方在此规章制度的约束下积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那么,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或修改时,员工不同意,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就是考验公司和员工各自智慧的时刻。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法条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无法协商一致如何处理;二是员工不同意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有无生效。
陈清旭律师的答复意见是:
对于第一个问题,公司需要发扬民主集中程序,公司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首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公司搜集到员工的意见后,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平等的协商程序予以决定。当然,规章制度属于公司用工管理的制度依据,即使最终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最后的决定权依然在公司。
对于第二个问题,公司如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并不会因为个别员工不同意就失去约束力,规章制度依法对公司全体人员产生约束力。如果员工认为规章制度对其造成损害,可另循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