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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的会计问题

2012-12-10 18:59阅读:
结构性存款:
 所谓外汇结构性存款是指在普通外汇存款的基础上嵌入某种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业务产品。它是一个结合固定收益产品与选择权组合形式的产品交易。它透过选择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结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连动效应,可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金或获得较高投资报酬率的功能。
  在结构性存款发展初期,银行只能对等值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存款提供这种产品。从2004年初开始,小额外汇结构性存款在我国流行起来,它们的名称各异,例如中行的“汇聚宝”,工行的“ 汇财宝”,建行的“汇得利”都属于外汇结构性存款。从各行推出的这类产品看,它的特点是存款期限较长,短则一年(由银行决定)长则35
年,现阶段投资者将资金以存款方式交于银行后,一般由银行向国外代理行叙做结构性存款,并给予大致在253% 263%之间(高于同期息率12)的固定收益。由于有高出同期存款数倍的较高收益,在目前外汇投资渠道狭窄,风险较高,收益较低的情况下,外汇结构性存款自然深受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来自百度百科)
会计处理:
一般理解,结构性存款的收益是与利率、汇率等金融变量的未来波动挂钩的,可能承诺保本也可能不承诺保本。但就近期看到的一些“结构性存款”合同看,与一般的定期存款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利率偏高,有变相高利吸储的嫌疑。
如果其短于一年,属于流动资产性质,因此如果银行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作为“吸收存款”核算的,则存款企业可以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该项“结构性存款”。如果期限超过一年,且预计一年内不会支取的,则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如果结构性存款有提前支取的条款,则是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就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财务能力。如果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是将其持有至到期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并且企业有足够的财力应对日常的支付需求,可以合理预见将不会在到期日之前将其提前支取以满足对外支付的资金需求的,则企业可以在期末按定期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但在现金流量表上不能列报为现金;如果企业存入该项结构性存款主要是流动性管理的手段,不排除到期之前提前支取的,则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列报为“现金”,但期末只能按照已经实际存款的天数和协议约定的对应利率水平确认利息收入。(来自会计视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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