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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利息能否税前扣除?1

2011-01-31 14:40阅读:
外资企业外债借款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超过部分的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吗?
 
 
问:某房地产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1998年向境外母公司借款5000万(在外管局规定的限额内),签订的外债协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0年5月16日国税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其中第36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现税务部门根据该规定,认为我公司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是这样吗?

答:关于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因此该办法针对的是内资企业,而非外资企业。因此,多福房地产公司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该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
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七条“取消企业借款利息审批的后续管理”中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1项所要求的资料。
当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评估时,应审核分析企业报送的有关利息资料。对企业报送资料,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有效说明情况的,应要求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根据该规定,首先可知借款利息税前列支审批已被取消;其次,该通知对不予税前扣除的利息做出了规定,但未提到因外债金额与注册资本比例的大小,而对利息支出作限制;再次,多福房产的注册资本是2800万美元,现已全部出资到位,投资总额是8400万美元,5600万美元的借款符合外债额度要求。
另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亦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超过注册资本的50%,在纳税时有所限制的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该公司贷款利息在申报时符合上述规定,应予以税前扣除。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 ]326 )
浙江省税务局:
1990年12月14日浙税外[1990]18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1.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借到款,而从民间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列支问题,如果不存在变相的分劈红利等问题,可以从宽掌握处理。请你局调查一些具体案例,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作进一步研究处理。

http://www.taxsuit.com/readnews.asp?newsid=2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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