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劳工标准尚未成为对各国具有约束性的标准,但是在许多国际协定或国际规则中已经引入了许多关于劳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首先是普惠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但是一些发达国际以普惠制要求发展中国家解决劳工标准问题。
其次是国际贸易协定。虽然,劳工标准未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国际贸易制度中,但是,在一些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协定中,已经有劳工方面的条款。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辅助协议的《北美劳工合作协议》(North American Ag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NAALC),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工权益的贸易协定 [3],该协定列出了3个签字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要致力于提高的11项“劳工原则”: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集体谈判的权利;罢工的权利;废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标准;消除歧视;同工同酬;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的各种补偿;保护流动工人。该协定的约束力较
首先是普惠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但是一些发达国际以普惠制要求发展中国家解决劳工标准问题。
其次是国际贸易协定。虽然,劳工标准未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国际贸易制度中,但是,在一些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协定中,已经有劳工方面的条款。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辅助协议的《北美劳工合作协议》(North American Ag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NAALC),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工权益的贸易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