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城市拆迁补偿主体的确定原则
(一)、“受益者补偿”原则为主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不明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整个拆迁活动中缺少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为这种混乱现象提供了解决办法。“所谓受益者补偿,是指由引起行政补偿责任之行为而受益的主体对权益受损者承担补偿责任。由于行政补偿是公民为公共利益而承受的特别牺牲,公益性是行政补偿的基础,无公共利益即不可能发生行政补偿,无论是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的征收行为或‘类似征收行为’还是相对人主动对公共事务进行的无因管理,都是为满足一定的公共利益。”
在房屋拆迁中有时候受益主体只是国家,如沿途征收房屋用来修建铁路;但有时却是国家和另一个私法主体并存的情况,如政府在城郊偏僻区征用土地后,为了方便周边群众的吃穿住行,开发商在此建了商业区,不仅满足了周边群众的生活,开发商的利益也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的补偿责任就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二)、“利益平衡”原则为辅
“利益平衡”原则也被称为“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的利益能够达到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由于受益者补偿原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所以用利益平衡原则来完善补偿主体应当适用的原则。
二、区分政府行政补偿中的不同角色
各种各样的房屋拆迁引发的暴力案件已经开始让人们怀疑政府的职能,部分地方政府不仅没能成为被拆迁人私有财产的守护神,反而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作为弱者的被拆迁争夺利益,成为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带头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利益需要,传统的行政理念和我国现行
(一)、“受益者补偿”原则为主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不明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整个拆迁活动中缺少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为这种混乱现象提供了解决办法。“所谓受益者补偿,是指由引起行政补偿责任之行为而受益的主体对权益受损者承担补偿责任。由于行政补偿是公民为公共利益而承受的特别牺牲,公益性是行政补偿的基础,无公共利益即不可能发生行政补偿,无论是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的征收行为或‘类似征收行为’还是相对人主动对公共事务进行的无因管理,都是为满足一定的公共利益。”
在房屋拆迁中有时候受益主体只是国家,如沿途征收房屋用来修建铁路;但有时却是国家和另一个私法主体并存的情况,如政府在城郊偏僻区征用土地后,为了方便周边群众的吃穿住行,开发商在此建了商业区,不仅满足了周边群众的生活,开发商的利益也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的补偿责任就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二)、“利益平衡”原则为辅
“利益平衡”原则也被称为“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的利益能够达到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由于受益者补偿原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所以用利益平衡原则来完善补偿主体应当适用的原则。
二、区分政府行政补偿中的不同角色
各种各样的房屋拆迁引发的暴力案件已经开始让人们怀疑政府的职能,部分地方政府不仅没能成为被拆迁人私有财产的守护神,反而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作为弱者的被拆迁争夺利益,成为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带头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利益需要,传统的行政理念和我国现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