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因沈阳市东陵区政府相关项目的建设,居住在沈阳市东陵区英达镇英达村的李宏女士一家的承包土地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强行拆迁。该土地是作为李宏女士连同李龙先生和刘芳女士三人通过承包或转租的形式经营的,而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却未在拆迁征地之前进行任何相关文件形式的通告,李女士一家认为在此事件中自己连同合作伙伴的利益遭到侵害。于是2012年6月,李女士连同李先生和刘女士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为代理律师。之后,刘晓刚律师积极向三位当事人了解大致案情,并为其设计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争取信息公开受阻
刘晓刚律师在与李女士等三位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为进一步取得与此次拆迁项目的更多相关证据,王律师协助李女士分别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李女士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了有关此次拆迁补偿等事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在李女士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2日以一封《不予公开答复书》回复了李女士。其大致内容为“被答复人李女士等人不具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体资格”和“被大夫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被答复人生产、生活不具备关联性”。
行政诉讼夺取公道
这封答复书使李女士十分困扰,然而刘律师并未被权势所趋,再次冷静分析过案情之后,刘律师决定协助李女士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的申请,申请判决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在此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不作为。案件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李女士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为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为反驳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在《不予公开答复书》所述的“与被答复人生产、生活不具备关联性”的理由,李女士等人提交了与该土地
【办案掠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