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明标先生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淮肥村大墩村民组。刘先生所居住的大墩村民组位于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2012年初,由于合肥市发展改革经营模式的需要,此村民组地块被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整个村民组土地皆被告知征收。令刘先生大惑不解的是其持有的590平方米土地即房屋建设被当地规划局以违法建设的标准查处征收,对拆迁安置等专业法律知识了解有限的刘先生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完全听信当地政府的责令,经人介绍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取得了联系,李律师耐心地对案件的基本情势进行分析后,决定为刘先生代理此案件。
【办案掠影】
李律师分析了刘先生房屋被拆的案件详情之后,决定了方案第一步,即争取政府信息公开。于是,在李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于2012年4月向合肥市七里塘社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规划局在相应期限内回应了刘先生。这时李律师从公开信息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关于对七里塘社区刘明标户房屋合法性问题的复函》等文件内,了解到本案的纠结之处在于刘先生在七里塘社区世代居住的房屋原面积确实没有590平方米,后因生产生活需要陆续进行了翻建和扩建,因历史原因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就此,七里塘社区规划局认定刘先生在之后修建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筑。规划局给出的证据是该地在2000年即停止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属于规划严控区,因此刘先生总共590平方米的重建房属于违法建筑。
然而刘先生向李律师描述的情况中,该房屋并不同于七里塘社区规划局所说的是非法建筑,刘先生声称其房屋是2000年之前因生产生活方面的需要扩建,并未违反村镇规划,同时是获得了七里塘社区大墩村委会和办事处等部门同意的合法行为。
2012年底,李吏民律师作为刘先生的代理人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被告方为七里塘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告刘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系行政处罚,但却没有履行立案、调查、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七里塘社区规划局撤销该行政行为,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此过
刘明标先生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淮肥村大墩村民组。刘先生所居住的大墩村民组位于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2012年初,由于合肥市发展改革经营模式的需要,此村民组地块被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整个村民组土地皆被告知征收。令刘先生大惑不解的是其持有的590平方米土地即房屋建设被当地规划局以违法建设的标准查处征收,对拆迁安置等专业法律知识了解有限的刘先生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完全听信当地政府的责令,经人介绍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取得了联系,李律师耐心地对案件的基本情势进行分析后,决定为刘先生代理此案件。
【办案掠影】
李律师分析了刘先生房屋被拆的案件详情之后,决定了方案第一步,即争取政府信息公开。于是,在李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于2012年4月向合肥市七里塘社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规划局在相应期限内回应了刘先生。这时李律师从公开信息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关于对七里塘社区刘明标户房屋合法性问题的复函》等文件内,了解到本案的纠结之处在于刘先生在七里塘社区世代居住的房屋原面积确实没有590平方米,后因生产生活需要陆续进行了翻建和扩建,因历史原因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就此,七里塘社区规划局认定刘先生在之后修建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筑。规划局给出的证据是该地在2000年即停止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属于规划严控区,因此刘先生总共590平方米的重建房属于违法建筑。
然而刘先生向李律师描述的情况中,该房屋并不同于七里塘社区规划局所说的是非法建筑,刘先生声称其房屋是2000年之前因生产生活方面的需要扩建,并未违反村镇规划,同时是获得了七里塘社区大墩村委会和办事处等部门同意的合法行为。
2012年底,李吏民律师作为刘先生的代理人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被告方为七里塘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告刘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系行政处罚,但却没有履行立案、调查、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七里塘社区规划局撤销该行政行为,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此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