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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 证 意 见

2014-11-19 19:18阅读:
关于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就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合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
1、 新茂体育和青海路桥的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青海路桥是否是违法分包?
2、 鉴定资料的认定是否经过了法庭质证认定?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是否是法庭质证认定的鉴定资料?
3、 刘柏林是实际施工人,《司法鉴定意见》根据隧道工区未签字的合同的价格清单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4、 鉴定意见(二)按行业惯例新茂体育收取管理费是否合法?
具体质证意见如下:
一、 《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关于收集和认定鉴定资料的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3.6规定,所谓鉴定资料是“经委托人质证认可或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7.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按本技术规范第4.1.3条的规定收集有关的鉴定资料。4.1.3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鉴定资料(格式参见附录A),可根据受理鉴定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增减。7.1.3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由司法机关进行质证认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上述规定明确了只能经司法机关质证认可的鉴定资料才能作为司法鉴定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八)鉴定依据3.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有关资料:
(1)《劳务合作协议书》甲方:青海路桥公司怀通27合同段项目部,乙方: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此协议书对刘柏林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其所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不能作为本案刘柏林完成的工程量的计价鉴定依据。
(2)《路基劳务施工合作合同》(甲方:怀通高速27合同段隧道工区,乙方:刘柏林【未签字】)。这份证据虽然经过了法庭质证,但没有法庭确认该证据是有效证据的依据。未经申请人刘柏林签字盖章,是一份没有生效的合同,其中的所谓“价格”根本不能作为本案鉴定依据。
(4)(5)(6)(7)(8)《刘柏林路基施工队已完工程量清算表》、是新茂公司单方所作,未经刘柏林签字认可,也没有法庭对上述证据确认为有效证据的依据,不能作为新茂公司和刘柏林双方结算依据,也不能作为申请人所完成的工程量的鉴定依据。
(11)(12)《路基劳务项目综合单价一览表》《刘柏林路基土石方已完工程验工计价表》均是新茂公司单方意思,未经刘柏林签字认可,也未经法庭认可,不能作为本案价格鉴定依据。
《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对证据的质证过程,并不能作为工程量和价格确定的依据。
(9)《路基土石方已完工程数量汇总表》是经过青海路桥项目部盖章认可,是青海路桥项目部审核的工程计量,该工程量在证据交换中,三方均认可都是刘柏林独立施工范围完成的工程量,所以,该汇总表所体现的工程量理所当然是刘柏林所完成的工程量。本鉴定应以此工程量作为鉴定依据。
(17)答辩状对工程量《路基土石方已完工程数量汇总表》等答辩意见未经法庭认可,不能作为工程量的鉴定依据。
上述材料中未经司法机关质证认定的,都不能认定为鉴定资料作为涉鉴项目的鉴定依据,而鉴定人将未经司法机关质证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是违法的。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遗漏了三项工程量,即二次转运9500立方米、废方8000立方米、机械台班115.5小时。
三、《司法鉴定意见》越权鉴定,以鉴代判。
1、《司法鉴定意见》二、(一)1“该合同纠纷的造价鉴定,涉及刘柏林在怀通高速第27合同段路基工程的量与价格的确定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二、(一)1(1)认定青海路桥与新茂体育(隧道工区)、新茂体育(隧道工区)与刘柏林为劳务分包关系。
其一,工程量的鉴定未经委托;其二刘柏林未申请就工程量进行鉴定,其三,是否是劳务分包关系,是法庭认定的审判职权。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既超出鉴定范围,也是越权鉴定。
2、《司法鉴定意见》二、(一)1.3《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补充鉴定意见书》-----“肯定不能作为本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定的依据”。1.4-----“其工作量的结算应以工区计量的实际工作量为准”。
《司法鉴定意见》二、(二)2“完成项目综合单价采用《路基劳务施工合作合同》、《劳务合作协议书》所提出的劳务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未经签字的证据是否有效,未经法庭质证认可,鉴定人无权认定。上述内容既违背了民诉法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等法律法规对证据的认定规则,又超越了鉴定权。也是本【鉴定意见】核心的实质性错误之处。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关于计价的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1.15 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3.16计价依据 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价格指数、建设市场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7.1.6施工合同对受鉴项目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司法鉴定人可参照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确定受鉴项目工程造价。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四、“鉴定意见”(一)、(二)、(三)均违反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关于计价规定。
1、《司法鉴定意见书》四、“鉴定意见”(三):“合同单价按照新茂体育提供的没有对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造价为3864390.45元”。这一鉴定意见非常明显违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7.1.6条的规定。未按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确定受鉴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人越权用事实合同来推定未经双方认定的工程量和计价标准,不具有合法性。
2、《司法鉴定意见书》四、“鉴定意见”(一)按照青海路桥与新茂体育签订的合同价格计算的工程造价为5876765.91元。这一意见缺乏鉴定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7.1.4司法鉴定人在认真研究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受鉴项目投标文件、施工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资料,提出鉴定方案。并按本技术规范第5.14条的规定进行案情调查。7.1.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受鉴项目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司法鉴定人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7.1.11受鉴项目施工合同终止履行的,应根据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受鉴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或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制定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技术路线,确定工程造价。
鉴定人未收集相关鉴定资料,即没有青海路桥在怀通高速第27合同段的投标资料和中标合同及中标价格清单等鉴定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上述资料作为依据作出青海路桥与新茂体育签订的合同价格计算的工程造价为5876765.91元的鉴定意见,缺乏鉴定依据。没有青海路桥的中标合同价为基础数据,其5876765.91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这是鉴定人的主观臆断,该条鉴定意见实际是复制青海路桥与新茂体育的结算数据,不具有合法性。 青海路桥和新茂体育之间的合同对实际施工人刘柏林没有约束力,不具有关联性。
3、《司法鉴定意见书》四、“鉴定意见”(二)按照青海路桥与新茂体育签订的合同价格,按照本报告分析确定的管理费率及推定的按行业惯例,新茂体育应收管理费的估算值为1571762.43元。
其一,“鉴定意见”(一)缺乏鉴定依据,按青海路桥与新茂体育签订的合同价格计算的工程造价为5876765.91元的数据不能成立,则新茂体育应收管理费的估算值为1571762.43元的数据也不能成立。
其二,新茂体育不具有高速公路路基和隧道施工资质,青海路桥与新茂体育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同时,该合同形式上是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实质不是纯劳务承包,青海路桥项目部未提供机械设备等。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该合同是违法分包合同,违法分包而收取管理费就是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这说明新茂体育不能取得利益,若违法收取工程管理费就是非法所得。
其三,新茂体育在受鉴项目中,没有提供设备、人工及材料,纯属于提篮子,受鉴项目的工程量完全是实际施工人刘柏林所完成。对受鉴项目的工程量,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计价规定所鉴定的工程价值属于实际施工人刘柏林。所以,新茂体育无依据从施工人刘柏林完成的工程价值中抽取管理费。
其四、《鉴定意见》按青海路桥和新茂体育的合同价所复制的工程造价5876765.91元,新茂体育应从中收管理费1571762.43元既不客观公正,也不合法。青海路桥与新茂体育的合同约定价按结算总额收取10%的管理费(含中标单位管理费、项目部施工管理费、3.41%营业税及其他协调、服务费用)。税金由青海路桥负责,那么,对于分包方不需要重复计税。其他各项费率是对总包方计价而言。鉴定人推定隧道工区1571762.43元管理费没有相关的鉴定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该意见具有违法性。
其四,“鉴定意见”(一)、(二)未经鉴定申请人申请,超出了鉴定范围。
综上,《司法鉴定意见书》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申请人强烈要求法庭: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重新鉴定;
2、 如果法庭不指定重新鉴定,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
以上质证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质证人:刘柏林、陈鹤亭
2014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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