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公司两名员工,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不然公司的合同会违约。员工以拒绝加班的名义,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结果导致公司违约被罚12万,法院判决员工赔偿1.8万。
我支持员工上诉。
客观看待此事,员工确实有不当之处,几乎可以称之为要挟。不过公司没有就范,说实话,我是老板,我也未必会就这么怂了,如果这事妥协了,之后其他员工有样学样怎么弄?于是乎,双输的局面产生了。
公司违约赔了12万,两名员工续签是肯定没戏了,还倒赔了1.8万。置一时之气,代价非常大。作为员工而言,这种和公司“协商”续签的时机和方式,真是烂透了。于理而言,本来有理变成了没理;于情而言,如此逼宫什么感情都整没了……
员工处事不当,但我认为这个判罚有待商榷。
根据劳动合同法而言,确实劳动者在一些规定的情况之下,不能拒绝加班,我就不具体陈列条款了,只简单说一句:本次事件不是那么适用条款。这里面当然有法官的酌情之处,员工这种做法也确实对公司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但完全可以小惩大诫,1.8万的赔偿还是有点多了,对于产品线上的工人而言,尤其在这疫情之下即将失业的当口。
员工可以主张的权利,一是这个事件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退一步赔偿的额度问题。再者,雇佣的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