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咨 询 通 告
编号:AC-21-AA-2009-25
下发日期:2009年5月5日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提供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定等相关的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2. 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制定。
3. 概述
3.1 定义
本咨询通告所述轻型运动航空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旋翼机和轻于空气航空器:
(i) 600 公斤(1,320 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ii) 600 公斤(1,320 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
(iii) 650 公斤(1,430 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 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120 节校正空速。
(3) 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过120 节校正空速。
(4) 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S1)不超过45 节校正空速。
(5) 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 座。
(6) 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7) 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 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 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 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 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12) 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为固定或者可重新定位起落架。
(13) 对于滑翔机,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3.2 背景
近年来,国际上各个适航当局为促进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运行采取不同的适航管理政策,但是其共性在于接受公认的标准(美国试验和材料标准协会(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