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VS非标准化债VS标准债
2019-06-16 00:41阅读:
私募债VS非标准债VS标准债
小 议
文/薛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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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私募债包括银行间市场的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和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文仅讨论中小企业私募债。
2012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已废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已废止)两个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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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宋体'>随后,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亦在各自监管部门的批准下开展私募债券业务。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自此,《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结束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的宿命。
2018年12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深证上【2018】61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结束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宿命。
2017年1月,针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债券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要求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此后,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始对存量私募债进行梳理,排摸风险并实时跟踪兑付进展,逐步实现规模清零。
因此,目前严格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已经名存实亡。
非标准化债权VS标准化债权: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最早定义来源于银监会在2013年3月25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已废止),该文件首次提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准债”或者“非标债权”),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中具体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简称“标准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因此,当初红极一时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标准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