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典习题详解001
2014-02-19 11:33阅读:
5月1日,甲将一头怀孕的母牛出卖给乙,双方约定甲代为饲养2个月,母牛的所有权自该日移转,但没有对将来出生的小牛犊的所有权作出约定。5月15日,甲又将该母牛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约定母牛的所有权自该日移转给丙,但甲代为保管1个月。6月1日,该牛产下一只牛犊。6月16日,甲将该母牛交给仍不知情的丙,但留下了小牛犊。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小牛犊的所有权归乙
B.
小牛犊的所有权归丙
C.
母牛的所有权归乙
D. 母牛的所有权归丙
【答案】AD
【解析】①甲将母牛出卖给乙,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乙已经取得母牛所有权。②5月15日,甲将母牛出卖给丙,又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但是,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5月15日丙不能善意取得母牛的所有权。③6月1日,该牛产下一只牛犊,小牛犊是天然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5条第一款,无约定时,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权人呢,故小牛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④6月16日,甲将该母牛交给仍不知情的丙,此时,甲使善意的丙取得了对母牛的直接占有,且此时丙认为善意,丙自此善意取得母牛的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2.
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 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 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 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答案】D
【解析】①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视为份额均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丙的份额不足三份之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33.
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⑤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