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第三中学生命权纠纷案
原告罗仕建、王金霞诉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第三中学侵犯生命权纠纷一案,2016年7月28日在习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习水三中的代理人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雨阳为被告做无责辩解。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案由:原告养女罗维漓,17岁,女,系被告习水县第三中学高中部学生。2016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罗维漓在学校举办的篮球运动会上抢球倒地,随即被同学扶起。罗维漓被扶起后,老师和同学当即询问其伤到哪里,严不严重。罗维漓同学回答说没有问题。为安全起见,在运动会现场的罗维漓同学的班主任老师当即派高中部两位女同学陪同罗维漓一道去习水三中所在地的习水县土城镇卫生院检查,并将随身携带的一百元钱让同学戴上。当时罗维漓同学思维清晰,行动自如。从学校到卫生院步行十分钟行程,罗维漓也是自己走过去的。
由于罗维漓是在运动时受伤,身上没带手机,陪伴罗维漓去医院的同学也是运动员,随身未带手机,班主任老师便让观看球赛的同学将手机借给护送罗维漓的同学,以便罗维漓她们方便和家长或学校联系。
到了土城镇卫生院,罗维漓用同学的手机将受伤的情况告诉了父母。由于当时医院停电,不能对罗维漓做CT检查,医生询问罗维漓受伤经过和身体感受后,认为没有多大问题,让罗维漓在医院休息观察。
当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