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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合伙形式组建PE,公司GP如何承担责任?

2011-02-20 19:39阅读:
有客户问我:由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担任GP的有限合伙,在对外的责任承担上GP并不会真的无限连带,管理团队中也不会有任何人需要对其投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而中国的《合伙企业法》更没有具体规范上述组建模式的权利义务分担,所以投资者对LP和GP的关系很担忧,对GP能否认真履行职责表示怀疑。
其实,这种担心只要有完善的规范来约束,并非不可解决。
GP是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GP是公司担任,那么就以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种感觉和自然人本质上一样,法人也是独立人格,如果发生隐匿财产,转移财产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更何况PE高风险,不保本的性质决定,GP基本上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务。
GP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司投资决策损失怎么办?这主要是通过事先防范,在合伙协议中就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GP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如果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PE的损失需要承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等。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仍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追究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毕竟雇员造成雇主损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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