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备降场标准的确定办法局方文件、法规有很多,签派员的执照考试也是必考的项目,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备降场标准仍存在似是而非的问题,特别是多跑道情况下的标准确定。本文将尝试以现有法规与国际航空发达国家做法相结合,对备降场标准如何确定进行讨论。
一、先给出目前涉及备降场标准的文件:
第121.643条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a)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
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b)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 米(400 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 米(1 英里);
(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运行规范》C0013
一、先给出目前涉及备降场标准的文件:
第121.643条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a)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
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b)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 米(400 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 米(1 英里);
(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运行规范》C0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