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6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福建重点扶持电影项目征集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努力打造更多传递真善美、弘扬主流价值的电影精品力作。
二、项目扶持范围
重点支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的重大题材;福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广大干部群众书写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新篇章的重大现实题材;展现福建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红色文化、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和朱子文化、妈祖文化、海丝文化等)的题材;展现闽台融合发展的题材等。
三、项目推荐类别
(一)剧本创作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在福建省备案、立项,剧本已创作完成的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电影完整剧本;
编剧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等。
(二)拍摄制作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由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已开始拍摄或完成拍摄的电影项目或列入中宣部(或国家电影局)重点影片的电影项目;或由我省重点电影企业参与联合出品、省委宣传部联合拍摄并取得申报“五个一工程”奖项授权的重点题材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电影拍摄许可(备案回执单)复印件;
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
预计将投入资金总额和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
已开始拍摄或完成拍摄的,提供拍摄视频资料;
我省联合出品、联合摄制的电影项目,须提供联合出品合同协议及奖项申报授权等相关资料。
(三)宣传发行扶持项目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努力打造更多传递真善美、弘扬主流价值的电影精品力作。
二、项目扶持范围
重点支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的重大题材;福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广大干部群众书写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新篇章的重大现实题材;展现福建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红色文化、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和朱子文化、妈祖文化、海丝文化等)的题材;展现闽台融合发展的题材等。
三、项目推荐类别
(一)剧本创作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在福建省备案、立项,剧本已创作完成的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电影完整剧本;
编剧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等。
(二)拍摄制作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由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已开始拍摄或完成拍摄的电影项目或列入中宣部(或国家电影局)重点影片的电影项目;或由我省重点电影企业参与联合出品、省委宣传部联合拍摄并取得申报“五个一工程”奖项授权的重点题材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电影拍摄许可(备案回执单)复印件;
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
预计将投入资金总额和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
已开始拍摄或完成拍摄的,提供拍摄视频资料;
我省联合出品、联合摄制的电影项目,须提供联合出品合同协议及奖项申报授权等相关资料。
(三)宣传发行扶持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