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SPV的模式分析
2011-03-07 12:36阅读:
我国设立SPV的模式分析
对我国而言,SPV还属于概念性东西,具体的运作方式处于摸索应用阶段。但面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承诺,消极被动显然不可取,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国内企业实际,选择适合我国发展的MBS模式,以增强金融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但SPV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现行法律等配套制度的滞后将不可避免地对这一先进的融资模式产生阻碍。
1.模式一:商业银行自行设立子公司SPV
我们必须注意到,国外MBS的先进做法是成熟金融市场的产物。按照目前的条件,我国要一步到位,操作难度非常大。而且,在当前形势下,银行流动性过剩,房产按揭是银行各贷种中最优良的品种,且随着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扩大,这笔优质资产对银行整体资质的优化作用日趋明显。故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均不愿表外运作,无一例外地要求表内融资。如建设银行新近成立的房地产金融部证券化处,就准备专门运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
商业银行自行设立SPV有许多优势,如能够避免在贷款出售上繁琐的定价、评级,简化MBS的部分程序,而且可以从MBS中获得超出服务费收入的更大的利润。但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业务,要成立以发行MBS为单一业务的SPV存在法律障碍。此外,SPV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母子关系,容易被管理者、投资者认为是商业银行的变相融资,可能导致内部的关联交易,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并且SPV发行的债券的评级也会受到商业银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响。
2.模式二:采用特殊信托充当SPV
信托方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在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为实施MBS提供了契机。《信托法》中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资产的隔离、受托人自有财产之间的隔离以及受托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实现丁“破产隔离”。这样,发起人可以设立一个信托(SPV),然后将基础资产转移到信托中,信托的权益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SPV设计、发行符合市场需要的MBS,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证券的本息,分配给投资者。
3.模式三:单独组建国有独资SPV
目前,我国证券化市场处于萌芽状态,SPV的设立及其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我国证券化市场的模式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经验看,在证券化市场发展初期,风险较大,没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难应付这种危机。由政府出面组建SPV,可以使证券化市场一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可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联合出资成立SPV。[7]在组建初期,政府直接控股,以提高SPV的信用等级,减少制度安排成本,并能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赢利目标。SPV的主要业务是从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银行处购买抵押贷款,将购买的抵押贷款组合为可以证券化的抵押贷款资产池,以抵押贷款资产池的资产组合为支持,发行MBS,并为所发行的MBS提供担保。
4.模式四:赋予资产管理公司SPV的职能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专门为接收、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设立的有明确存续期的金融机构,它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为特定阶段的历史使命和金融改革服务。在有关规定中已经明确AMC可以采用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还可以享受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金融界也一直在探讨AMC的存续发展之路。因此,若能在证券化试点期间赋予资产管理公司SPV的职能,不失为一个多赢之举。同时为加强SPV的实力,增强信用度,也可考虑由几大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SPV。为防止关联交易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可实行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加强监管。
5.各模式的比较分析
由前所述,各种可能模式均有利有弊。模式一的特点是没有建立独立的SPV,抵押贷款发放银行既是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又是MBS的发行人,这简化了证券化的一般结构和过程,节省了时间,以这种模式推进证券化有利于迅速积累证券化的经验。但该模式的致命缺陷是不能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目的。至于与银行法有冲突,则可以修改法律的相关条文,或采用其他方式变通。模式二、三、四的共同特点是设立了独立的SPV,有利于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一级市场的完善,有利于MBS的长远发展。但模式二虽说在国际上使用比较多,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刚完成第五次整顿,具体业务方向不明确,资信力不高,现阶段由信托公司参与证券化运作可能会受到某种程度的不良影响,不利于吸引投资者。模式三的最大意义就是真正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符合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潮流,运作最为规范。同时,有政府背景的SPV有助于降低创新成本、增强市场信心,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盈利目标。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模式。但它要求必须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运作,使得SPV设立时审批难度大且过程复杂,一时难以进入实质性操作,即理论上较完美,但操作上较难。至于模式四,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非常明确,是特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其“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任务,本来就是一件浩繁的工程,况且目前进展状况不容乐观。若同时再赋予其资产证券化这一需要高度创造力且有较高难度的职能,可能不利于AMC原有目标的实现,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