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事达(4304020)--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陈刚与华工创投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签署《武汉吉事达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华工创投向公司提供 1,800 万元可转股债权, 用于业务合同相关原材料采购、产品相关的技术研发投入、债权到期时根据华工创投要求归还华工创投全部或者部分本金与相关费用; 当协议约定条件成就时,华工创投可选择将该债权转为股权或收回;转股条件为公司 2013 年度实现销售收入、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000 万元、2,000 万元;转股价格为采用市盈率倍数法进行估值,以 2013 年预计的 2,000 万元净利润为基础,PE 为 9 倍,公司估值 1.8 亿元,并根据实际用于转股的资金金额确认华工创投的股权比例; 借款和转股期限为自资金到位日起满一年为止,华工创投在期满之后 30 日内决定是否转股。如未选择转换股权,则公司应当偿还该债权及相关费用,并约定资金占用费为年利率 12%。
为保障华
公司、控股股东陈刚与华工创投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签署《武汉吉事达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华工创投向公司提供 1,800 万元可转股债权, 用于业务合同相关原材料采购、产品相关的技术研发投入、债权到期时根据华工创投要求归还华工创投全部或者部分本金与相关费用; 当协议约定条件成就时,华工创投可选择将该债权转为股权或收回;转股条件为公司 2013 年度实现销售收入、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000 万元、2,000 万元;转股价格为采用市盈率倍数法进行估值,以 2013 年预计的 2,000 万元净利润为基础,PE 为 9 倍,公司估值 1.8 亿元,并根据实际用于转股的资金金额确认华工创投的股权比例; 借款和转股期限为自资金到位日起满一年为止,华工创投在期满之后 30 日内决定是否转股。如未选择转换股权,则公司应当偿还该债权及相关费用,并约定资金占用费为年利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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