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2011-06-09 19:48阅读:
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法硕继承法案例解析
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大家讨论几个这方面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大家理清思路。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
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
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原来共有1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二:
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甲文先于某甲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某甲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某甲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某甲的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下面再看几道真题:
5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 B口头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答案:A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54、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选项A、B正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7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A.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B.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 D.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解析:
本题需要清楚: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两者均适用。当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就不会相同。选ABC.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不适用代位继承
13909124589
[案件回放]
母亲A立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B,而B先于A去世。后A去世,长媳C和长孙D仍居住该房,故A的另两名子女对此极为不满,二人以长兄已故,原遗嘱无效为由,主张对房产的继承权,而C和D认为遗嘱已将该财产作出处分,应由其继承。
[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往往为争夺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反目成仇、势不两立!与设立遗嘱的未雨绸缪、定纷止争之初衷相悖,故有必要厘清有关法律问题。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遗嘱,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根据遗嘱取得遗产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法律特征是:1.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2.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为之。如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法律均规定有各自成立的方式和要求,否则,遗嘱即存在瑕疵,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3.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不必经其他人同意或认可。4.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得由他人代理。5.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对于同一具体遗产来说,适用法定继承的,就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相反,适用遗嘱继承的,也不得再适用法定继承。二者相互排斥,配套适用。
二、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应归于无效
《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结合本案,B先于其母A死亡,遗嘱所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此时,遗嘱应归于无效。理由是:事实上,因为遗嘱继承人是立遗嘱人在了解各个家庭成员的具体经济情况和他们互尽义务等情况下,经深思熟虑后选定的,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遗嘱人的本意是希望由其指定的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而不是由他人继承,即便该他人是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人。而当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由于遗嘱人尚未死亡,此时继承尚未开始,遗嘱丧失效力,遗嘱所涉财产仍归遗嘱人所有,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自然无权享有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另外,此时的遗嘱人有机会、有权利再立遗嘱,如将原来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转立在原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人名下,但若不重新设立,法律推定其放弃处分该财产权利,在其死亡之后,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D可代位继承B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对此,《继承法》第11条有明确规定。但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得逾越该范围。结合本案,D是其祖母A的代位继承人,有权和A的二位子女共同法定继承争议房产。
【继承人死亡】关于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能不能够代位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
我们已经知道代位继承是作为法定继承的补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被继承人未订立任何遗嘱,则可由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法律原则属于替补性质。代位继承与遗嘱继承在性质、范围、条件等方面都是不同的。
【案情介绍】村民唐某有两个子女,儿子唐某强,女儿唐某珠。一九九七年六月,唐某立下自书遗嘱,言明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财产房屋四间、存款5000元由唐某强继承,另有存款20000元由女儿唐某珠继承(唐某珠出嫁后在外省),并注明由其弟唐某松为遗嘱执行人
【案情介绍】
村民唐某有两个子女,儿子唐某强,女儿唐某珠。一九九七年六月,唐某立下自书遗嘱,言明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财产房屋四间、存款5000元由唐某强继承,另有存款20000元由女儿唐某珠继承(唐某珠出嫁后在外省),并注明由其弟唐某松为遗嘱执行人。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唐某因病死亡,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唐某松及时与住在外省的唐某珠联系要其回来继承遗产,这时才知道唐某珠已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二日因事故死亡,现在唐某珠还有一个儿子谭某。谭某知道外祖父唐某的遗嘱内容以后,就以母亲唐某珠死于外祖父唐某之前,自己又是唐某珠的亲生儿子,要求代替母亲之位来继承外祖父唐某的遗产,遭到唐某强的坚决反对,遗嘱执行人唐某松也不知道如何处理。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其母亲唐某珠根据唐某遗嘱应当继承的20000元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生前立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但是唐某珠已经先于唐某死亡,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份额存款20000元不能由谭某代位继承。该部分应当作为唐某未作安排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时谭某可以代位继承母亲唐某珠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继承人唐某强和谭某均分。法院依法判决,对遗嘱中应由唐某珠继承的20000元,由唐某强和谭某各继承10000元,其余遗产仍按照遗嘱内容执行。
【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在遗嘱继承中能否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如果不能够适用,那么遗产该如何处理?
一,遗嘱继承中不能够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死亡前设立的明确意思表示,将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进行处分,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可知,这一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有着其不同和特殊的一面,它是以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表示遗嘱人的意志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且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并不受继承人顺序的限制。法律赋予公民身前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自由,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彻底保护和法律所赋予公民完整的自由权利。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未丧失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法理上讲,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又称之为间接继承。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份额,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从代位继承人范围到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配原则,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他人无权任意变更。而在遗嘱继承中,因为遗嘱在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所有遗嘱继承人死亡时并不享有继承权,因而其晚辈直系血亲就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故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六月立下自书遗嘱,言明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财产房屋四间、存款5000元由唐某强继承,另有存款20000元由女儿唐某珠继承,并注明由其弟唐某松为遗嘱执行人,但是唐某珠先于唐某死亡,在唐某死亡时,遗嘱中指定的20000元唐某珠已不能实际继承了,唐某的遗嘱只有部分发生效力,而关于这20000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这是一个遗嘱继承关系且该部分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为唐某珠的儿子谭某也就不能够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这20000元遗产。
二、案件中的20000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关系处理,唐某可以代位继承其中的部分。
我们已经知道代位继承是作为法定继承的补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被继承人未订立任何遗嘱,则可由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法律原则属于替补性质。代位继承与遗嘱继承在性质、范围、条件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代位继承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在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时,即应当适用。而遗嘱继承则完全是保障、尊重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的处理方式,所以在遗嘱继承中不能适用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未作遗嘱安排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此可知,在遗嘱继承中,若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则遗嘱中所涉及该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须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继承才开始。如遗嘱中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开始继承。遗嘱中归属于这个先亡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视为立遗嘱人未作处理安排,不在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唐某珠先于被继承人唐某死亡,本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由其子谭某代位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但是由于被继承人唐某在死亡前书立了遗嘱,对其遗产做了分割安排,因此谭某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遗嘱继承指定的应当专属于唐某珠的遗产份额20000元就不能够由谭某代位继承,而应当按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办理,由唐某的子女唐某强、唐某珠共同继承。但是在适用法定继承处理这部分遗产的时候,唐某珠作为唐某的先亡子女,有权继承其中的份额就应当由其儿子谭某以代位继承的方来式实现,因此谭某有权代位继承其中的10000元,对于遗嘱中确定的其它遗产仍然按遗嘱中的安排处理。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