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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年金之个人记账方式部分管理(随笔)

2020-06-21 19:23阅读:

一、个人账户记账方式定义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 号)第六条指出,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根据政策规定,只有财政全额公款单位 单位缴费部分才可以采取记账方式管理。这与欠费部分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记账方式部分,俗称虚帐
二、记账方式部分记录权益
虚帐部分,主要是记录权益(本金+收益)和虚帐记实。其中收益记录是难点、重点。首先谈一下有关政策的表述以及影响。
政策
表述
与采用实账积累比较
对信息系统的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201518 号)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收益情况在原则上相等(除了多教退回按金额赎回等几个被特殊情况外)
要求不高,根据相应计算公式即可计算出记账部分金额;记账时只记录实账部分变化情况即可
《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
利率办法》(人社部〔201731 号)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确定,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省(区、市),职业年金的月记账利率为实际投资收益率或根据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际投资收益率经加权平均后的收益率。
仿照实账积累投资收益情况记录记账部分权益,收益情况与采用实账部分相等((除了多教退回按金额赎回等几个被特殊情况外)
要求不高,每月根据实际收益率记录记账部分收益即可。记账时只记录实账部分变化情况即可
《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125 号)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由各省(区、市)根据职业年金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率确定记账利率,按月计息,具体办法按照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同上
同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3号)
中央及省级经办机构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记录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变化情况,包括采用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

与实账部分完全一致,均采用份额法记录变动情况
账管系统既管理实账部分也管理记账部分。对信息系统要求较高:1,每月记录实账部分变动情况时,记账部分也要记录一次.2,对于基数维护等原因造成的多缴退会业务 ,按照金额赎回时,赎回实账金额得同时,记账部分也要根据相应的赎回金额记录份额变动情况。

三、关于记账方式部分管理的建议
鉴于人社厅发202063号已经印发,需要各省市进行贯彻落实。现在结合个人心得体会提出以下建议和思考:
一是升级职业年金业务系统。职业年金业务系统是开展业务经办的支撑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需要各地代理人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升级职业年金业务系统,切实做到业务系统能够支持按照份额法管理记账部分。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从需求变更到程序设计、开发和多轮测试需要耗费许多时间。建议各省市代理人尽早启动业务系统升级工作。
二是分批主动记实记账部分。在前面文章中提到,记账部分长期会给财政造成较大压力,再次不再详细论述。为了减少系统压力和各地财政负担,有条件记实的地区,还是主动记实。既可以按照分时间段记实,也可以按地区分批记实。举个例子:某人全部记账部分为201410月到201812月,如果财力紧张,可以考虑先把201410月到201612月的记实(以上时间段仅用于举例说明)。
三是完善记账部分管理功能。记账方式部分,最核心的管理工作是记录记账方式权益变化。除了记录权益变动外,应该与其他管理功能。比如:1,在个人权益单中应该包括记账方式管理部分份额;2,增加个人记账方式部分明细查询;3,增加个人、单位、地区记账方式份额和需要记实金额查询。
以上为看到人社厅发202063号后的即兴思考,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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