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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防范资本弱化和关联企业之间利息处理的解读

2011-04-02 16:43阅读:
有关防范资本弱化和关联企业之间利息处理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旨在防范企业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避税。
一、财税[2008]121号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提高了“债务/股本比”(一般企业为2∶1,金融企业5:1);
(2)增加了“例外性条款”。对于境内企业的关联企业借贷,引入了“例外性条款”,即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不受相关“债务/权益比”的限制,相对于过去的规定在消除双重征税影响上,走出一大步,鼓励企业间合理的资金融通。
(3)加大了资本弱化惩罚力度。对于资本弱化惩罚包括两方面:作为支付利息的一方面,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对收取利息一方要求全额纳税。取消了对一方调整另一方可以相应调整的规定,对资本弱化进行重复征税,加大了惩罚力度。
(4)强化了“资料提供”。一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于关联方资金融通,包括关联方借贷,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相关资料;另一方面企业豁免“资本弱化”调整,需要准备相关资料。
二、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完善,对企业而言,应关注以下方面:
(1)注意适用对象。该政策是专门针对关联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如果借款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是不能适用这一政策的。
(2)厘清债权性投资。债权性投资不仅仅包括贷款和债券等传统方式,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等各种具有负债实质的投资也应被认定为债权性融资。企业应厘清来自于关联方的债权投资,测算“债务/股本比”,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纳入调整范围。
(3)兼营金融业务的核算。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准备资料。对于支付给境内关联方利息支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资本弱化调整,企业应对照规定着手资料准备。
(5)规范外债登记。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之外支付的利息支出,一方面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其借款受到外债管理规定的管制,企业应注意外债申报。
(6)执行时间和追溯调整。但对于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的纳税调整,可以向以前纳税年度追溯,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7)121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该文件的执行时间,笔者认为对2008年1月1日后发生对关联企业利息支出调整适用新规定,对于以前的利息支出是否受追溯调整还有待后续文件明确。
三、(财税[2008]121号)文件几个要点:
1、关联方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境内关联方
这里面重点强调了境内关联方,原因之一是境外的关联方实际税负实在是不好控制,所以突出了境内。
3、实际支付
对于利息支出如未实际支付,视为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调整,强调在实际支付时。
4、权益性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按《条例》释义解释,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
5、债权性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6、独立交易原则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7、实际税负
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务相对应的,通常应当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所占收入的百分比。但是需要提出的是,由于增值税的原理,在所得税不变的前提下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调的(平进平出),因此实际税负也是可调的。
8.超过部分
对关联企业支付利息支出的调整局限于超过比例的部分,未超过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企业债资比例)
9.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主要针对借款费用存在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问题,其中费用化的不得在当期扣除,资本化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也不准在以后年度扣除。
10、金融企业
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11、金额基数的确定
由于各金额是时点数,因此如何计算平均数也是一个问题。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12、比例
对于企业存在多个或多笔借款利息的情况,以及企业存在关联性和非关联性借款利息的情况,如何适用?个人感觉应该是所有的债,非单笔。

四川中税志诚 陈中平 2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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