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和争议,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要很好地使用 FOB
术语,必须处理好装船订舱的三个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租风险的界限是 FOB 、 CIF 、 CFR 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是说以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
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在实际业务中,FOB合同的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确定的习惯做法,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装在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 提单 。
关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上船后的整理费用,即理舱费和平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并非都按这一统一模式规定,而是出于不同考虑,可有不同规定方法,这在下面会具体论述。
2.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含义,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而卖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凭装运地仓库单代替 提单 索取货款。如果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相反,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未能及时备货按期装船,则卖方应支付由此造成的滞期费和空舱费。
在FOB条件下,有时买方可能委托卖方代其租船订舱,但这仅属委托代办性质,卖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卖方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买方自负,买方无权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租风险的界限是 FOB 、 CIF 、 CFR 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是说以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
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在实际业务中,FOB合同的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确定的习惯做法,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装在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 提单 。
关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上船后的整理费用,即理舱费和平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并非都按这一统一模式规定,而是出于不同考虑,可有不同规定方法,这在下面会具体论述。
2.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含义,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而卖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凭装运地仓库单代替 提单 索取货款。如果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相反,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未能及时备货按期装船,则卖方应支付由此造成的滞期费和空舱费。
在FOB条件下,有时买方可能委托卖方代其租船订舱,但这仅属委托代办性质,卖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卖方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买方自负,买方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