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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的再保险的资本缓释作用对比

2018-08-21 10:02阅读:
2015年偿二代试运行之后,境内市场上一类重要的再保险业务规模有明显的下行趋势,此种业务,无论是财产再保险所称的协议分保,还是人寿再保险所称的财务再,都是以缓解保险公司的监管资本需求,提高分出公司偿付能力为主要目的。通过理解偿一代及偿二代监管规则下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资本缓释作用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市场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
为了让各位看到再保险是如何对分出公司起到资本缓释作用,本文在此处引入一个简化例子,展示在再保安排前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如何变化的,“资本”又是如何增加的。由于偿一代与偿二代监管规则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差异,同一笔再保险业务,在两种监管规则下对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要求存在显著差异。
例子:某保险公司A11日保费收入200元,假设保险公司期初一次性支出的保单获取成本合计为承保保费的30%,现在公司为自己安排了一个50%的成数再保险,再保险摊回手续费率也是30%,那么在再保安排前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是如何变化呢?
偿一代情景
在未安排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00元,保单获取成本60元,实际现金收入只有140元,但由于偿一代基于法定会计准则,需要按照扣除费用前的毛保费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期初200元的保费收入需要全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看到该笔业务需要消耗公司的实际资本为60
元。此时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如下:
再保前
资产
负债
现金
14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
 
 
 
 
 
 
 
 
 
 
所有者权益(盈余)
-60
再保前

保费收入
20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

保单获取成本
-60

 
 

承保利润
-60

当安排成数再保险之后,由于此时尚未进行保费结算,公司的实际可投资资产(现金)并没有发生转移,但根据新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需要在保费收入确认同时确认分保的相关科目,且再保险形成的资产与原保险的负债不能相互抵消,具体而言,包括30%摊回手续费对应的应收分保账款,100元的分出保费对应的应付分保账款,分出部分业务对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元。此时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再保后
资产
负债
现金
14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
应收分保账款
30
应付分保账款
100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00
 
 
 
 
所有者权益(盈余)
-30
再保后

保费收入
200

分保费收入
-10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00

保单获取成本
-60

摊回手续费
30

承保利润
-30

可以看到,再保险对于公司的资本缓释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因为从再保险人处摊回了30元的手续费,也就变相为公司增加了30元的“名义”实际资本。而就最低资本而言,在偿一代下通常是自留保费或者准备金的一个比例,由于再保险降低了自留金额,最低资本需求也相应会有所减少。由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分子增加,分母减少,该笔再保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提高效果十分明显。
偿二代情景
偿二代基于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要按照扣除业务获取成本后的净保费提取(此处不考虑保费不足准备金的因素),原保险端需要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有140元,因此在新准则下,保险公司做业务消耗的实际资本减少了,从投资者角度看,保险公司也不会因为业务快速增长过快导致利润不能实现。
再保前
资产
负债
现金
14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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