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简称“三会一层”的国企治理体系结构。《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指出,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强管理、抓落实”,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董事会、监事会,全面依法落实董事会各项权利,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依靠“四大权责清单”(包括《党委前置决策清单》、《国有股东授权清单》、《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将上述要求和企业治理结构以及日常决策运营事项有机结合起来。本期重点就“四大权责清单”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党委决策前置事项清
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董事会讨论之前,需要在党委先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交董事会,这一点不仅是政策原则,也是所有国企决策的基本流程。党委组织权限分成两种:
决定权:
涉及党的建设、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由党委研究决定,董事会、经理层按程序办理。
把关权:
对于“三重一大”问题,党委的研究结论是提供讨论的。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企业管控模式,应由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个完整的《党委决策前置问题清单》,包括决定部分和把关部分两种,需要提前界定划分清楚。
二、国有股东授权清单
《国有股东授权清单》是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依靠“四大权责清单”(包括《党委前置决策清单》、《国有股东授权清单》、《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将上述要求和企业治理结构以及日常决策运营事项有机结合起来。本期重点就“四大权责清单”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党委决策前置事项清
决定权:
涉及党的建设、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由党委研究决定,董事会、经理层按程序办理。
把关权:
对于“三重一大”问题,党委的研究结论是提供讨论的。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企业管控模式,应由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