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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2023-02-09 15:09阅读: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8 14:18:26 阅读量:11198
财会〔202225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2022921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5 号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相关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 中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及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 13 号)、《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 行)》(财库〔2022〕5 号)等规定,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 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称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 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中央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时不 再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 科目和“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不再设置“财 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明细科目。
(二)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财政资金支付的账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 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
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 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 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 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2.按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账务 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 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 的,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 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 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 资金金额,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 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实有资金账户入账凭 证,按照凭证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 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 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2)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 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 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 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 “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已支付的财政资金退回的账务处理。 发生当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 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 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 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 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 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 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 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行 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 发生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 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 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 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库存物品”等科目;同
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 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等科目。 4.结余资金上缴国库的账务处理。 因项目结束或收回结余资金,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通 过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统一上缴国库的,应当根据一 般缴款书或银行汇款单上的上缴财政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 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 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科目,贷记“资 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注销财 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 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5.年末的账务处理。 年末,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本年度预算指标 数大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中允许结转使用的金额,在财 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 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 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 《政府会计制度》中“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相关规定。
(三)关于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在转为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方式时, 应当注销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按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度 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 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 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 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省级及以下地方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 会计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 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地区,预算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中“5.
年末的账务处理”。
二、关于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专用基金、专 用结余的会计处理。
(一)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 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 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 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事业单位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 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专用基金”科 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 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 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二)有关列报要求。
事业单位在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时,“本年盈余”行“专 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 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直接计入费用的金额,以“-”号填 列;“使用专用基金”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 用专用基金时直接冲减专用基金余额的金额填列。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三、本年变 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额” 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 明细科目、“其他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专用 结余”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的合计数 填列。自 2023 年度起,“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 金结转结余”项目下不再设置“使用专用结余”项目。
三、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度内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 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 号)施行 日至本解释首次执行日期间,相关单位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 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本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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