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的这次修改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做出多项重大突破。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吴永高律师团队基于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的梳理和解读,推出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系列文章,供读者学习参考。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于198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统一管理、依法管理的轨道。此后,《土地管理法》在施行过程中分别于1988年、1998年、2004年和2019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1988年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案新增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拉开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序幕。
1988年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案新增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拉开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序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