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媒体暴料,10月11日,河北邯郸一街道惊现满地百元大钞,路人笑称不敢捡。报警后只是默默守护。过去这叫路不拾遗。说明路人看见道路上的遗失物不占小便宜、不会据为己有,用来形容良好的社会风尚。
而如今路人看见道路上的遗失物却笑称不敢捡,为什么不敢捡呢?这不敢捡的背后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值得发人深思的问题。
窃以为,首先说明路人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路人拾得遗失物后有三大义务。即: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返还遗失物给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返还遗失物给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