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不应只有“体制内”利好效应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国务院办公厅6日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是针对约4000万“体制内”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尽管“体制内”人员的养老金能够得到刚性支付保证,但是在现有的养老制度设计中,养老金替代率为59.2%,人均养老金占上年平均缴费工资的替代率为65%。因此,“体制内”人员的退休收入仍得不到保障,许多“体制内”人员也需要像企业职工一样购买商业险以作补充。实施职业年金制度,能够让“体制内”人员的养老预期更加明确,保证退休收入不致过快下降。
过去养老双轨制给社会留下了养老不公的深刻印象,“体制内”人员增加职业年金后,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此前,推行“体制内”单位和个人强制缴纳基本养老金,是补充养老制度的并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具有相同的架构和缴费机制,就此而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目的不是要造成新的不公,而是要推动进一步并轨。
不过,制度设计上的并轨并不必然消除养老待遇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养老金缺口问题。“体制”内外基本养老金实施不同账户管理,由于“体制”内账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因此缺口压力远低于“体制”外账户,这意味着“体制”外职工需要付出包括延迟退休在内的更大成本;二是年金的覆盖率不同问题。企业年金的推广受到企业成本上升的制约,除大型企业外,一般企业缺乏积极性,而机关事业单位推广职业年金不存在障碍。如果这两种差别不能缩小,那么即使制度架构上“体制”内外并轨,养老不公仍将在事实上存在。
因此,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不是养老制度并轨完成的标志,而应是进一步消除养老待遇不同的一个节点。职业年金不应只在“体制内”产生利好效应,还应带动其他方面的进一步优化。比如,以更具强制性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防止在补充养老制度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