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百姓家中困顿,医生前线拼搏,每个人都在为抗击疫情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文学和艺术作品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葫芦娃、猪猪侠、吾皇万睡等防疫卡通表情包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动漫通过亲民、趣味的方式把疫情防治信息普及给广大人民群众[1]。如果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传播如下抗击疫情的宣传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疫情,权利人的著作权会受到怎样的限制?
一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权利限制,一为法定许可,一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可不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等几种情形。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作品,且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项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该内容是《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三步检验法”在国内法律的转换[2]。构成合理使用,必须同时符合《著作权法》列举的情形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行为人结合疫情与动漫角色特点,形象地介绍、说明了抗击疫情的相关知识,但该宣传物仍以动漫角色为主要内容,仅是配了抗疫相关的文字,其所使用内容已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畴。如果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则可能会略有不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另一法定情形。这种使用的范围限定在执行公务。某公安局在抗疫新闻报道中,用黑猫警长的动漫头像遮住了执法人员脸部,这种使用显然与执行公务无关。为了抗击疫情,使用动漫角色制作宣传资料,应属执行公务行为。结合经典动漫形象制定宣传资料,会更加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此举很难认定为执行公务所必需,因为不使用这些作品不会对宣传资料的制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国家机关为了完成某项公务并不只有一种路径,那么使用他人作品就并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3]。虽为执行公务,国家机关也不可任意使用他人作品,不可超出必要的程度、方式和范围
一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权利限制,一为法定许可,一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可不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等几种情形。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作品,且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项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该内容是《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三步检验法”在国内法律的转换[2]。构成合理使用,必须同时符合《著作权法》列举的情形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行为人结合疫情与动漫角色特点,形象地介绍、说明了抗击疫情的相关知识,但该宣传物仍以动漫角色为主要内容,仅是配了抗疫相关的文字,其所使用内容已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畴。如果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则可能会略有不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另一法定情形。这种使用的范围限定在执行公务。某公安局在抗疫新闻报道中,用黑猫警长的动漫头像遮住了执法人员脸部,这种使用显然与执行公务无关。为了抗击疫情,使用动漫角色制作宣传资料,应属执行公务行为。结合经典动漫形象制定宣传资料,会更加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此举很难认定为执行公务所必需,因为不使用这些作品不会对宣传资料的制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国家机关为了完成某项公务并不只有一种路径,那么使用他人作品就并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3]。虽为执行公务,国家机关也不可任意使用他人作品,不可超出必要的程度、方式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