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人公司诉宏正光公司、云南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诉被告烟台宏正光电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正公司)、云南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鸟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宏正公司、云南音像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鸟人公司诉称:2007年3月3日,我公司与作者石会梅签订《歌曲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了歌曲《爱情重点》词曲的著作权,并制作了由我公司签约艺人石梅演唱该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有该首歌曲的唱片,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其后,收录有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爱情重点》的侵权光盘以“十大伤感情歌[伤心ah01.cn]”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光盘外包装标有:十大伤感情歌[伤心],其内部一张盘片名称为:伤情曲,无自编码,SID码为:ifpi
L420,版号为:ISRC
CN-G10-09-605-00/V.J6的盘片完整收录有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爱情重点》,此涉案侵权光盘系由被告宏正公司非法复制,被告云南音像出版社非法出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
000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宏正公司、云南音像出版社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日,鸟人公司与作者石会梅(艺名:石梅)签订《歌曲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附件为歌曲《爱情重点》的歌词,署名为“词曲
石梅”。该合同约定石会梅将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给鸟人公司。
2007年,北京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石梅
爱情重点》专辑,其中收录了石会梅演唱的包括涉案歌曲《爱情重点》在内的4首歌曲。该专辑光盘的外包装、彩封及盘片上均印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制作”、“本专辑全部作品声明著作权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的字样。
2010年4月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制作了(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0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0年4月1
原告鸟人公司诉称:2007年3月3日,我公司与作者石会梅签订《歌曲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了歌曲《爱情重点》词曲的著作权,并制作了由我公司签约艺人石梅演唱该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有该首歌曲的唱片,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其后,收录有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爱情重点》的侵权光盘以“十大伤感情歌[伤心ah01.cn]”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光盘外包装标有:十大伤感情歌[伤心],其内部一张盘片名称为:伤情曲,无自编码,SID码为:ifpi
L420,版号为:ISRC
CN-G10-09-605-00/V.J6的盘片完整收录有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爱情重点》,此涉案侵权光盘系由被告宏正公司非法复制,被告云南音像出版社非法出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
000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宏正公司、云南音像出版社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日,鸟人公司与作者石会梅(艺名:石梅)签订《歌曲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附件为歌曲《爱情重点》的歌词,署名为“词曲
石梅”。该合同约定石会梅将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给鸟人公司。
2007年,北京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石梅
爱情重点》专辑,其中收录了石会梅演唱的包括涉案歌曲《爱情重点》在内的4首歌曲。该专辑光盘的外包装、彩封及盘片上均印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制作”、“本专辑全部作品声明著作权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的字样。
2010年4月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制作了(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0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0年4月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