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37335号“iD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37335号“iD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830395号“I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4307号“IDL 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96307号“I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16831号“I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为自2008年06月07日起至2018年06月06日止,目前处于宽展期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IDL”,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文来源:www.ah01.cn
申请人因第23337335号“iD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830395号“I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4307号“IDL 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96307号“I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16831号“I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为自2008年06月07日起至2018年06月06日止,目前处于宽展期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IDL”,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文来源:www.ah01.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