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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153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2023-08-30 18:03阅读:
第228153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15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00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12661号“亮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53719号“兴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66731号“區成L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恩平市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四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文来源:www.anhuiw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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