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JANE MORE PLEAT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7986972号“J JANE MORE PLEAT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778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方式是定点生产,即受托厂商按来样厂商之需求与授权,按照厂家特定的条件生产商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产品发票、装箱单、合同;
2、2017年产品目录;
3、商标授权声明;
4、服装加工说明书、订单、出货委托书;
5、申请人官网信息;
6、发票、包装单、出口货物确认书等。
申请人后又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补充材料,均为复印件:
7、2017年产品宣传册;
8、抚顺澳美天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将来样加工生产的服装出口至日本的产品发票、装箱单、提货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经核对其与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1-6基本相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及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第160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10月27日。
申请人因第7986972号“J JANE MORE PLEAT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778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方式是定点生产,即受托厂商按来样厂商之需求与授权,按照厂家特定的条件生产商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产品发票、装箱单、合同;
2、2017年产品目录;
3、商标授权声明;
4、服装加工说明书、订单、出货委托书;
5、申请人官网信息;
6、发票、包装单、出口货物确认书等。
申请人后又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补充材料,均为复印件:
7、2017年产品宣传册;
8、抚顺澳美天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将来样加工生产的服装出口至日本的产品发票、装箱单、提货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经核对其与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1-6基本相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及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第160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