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15最高院:放弃继承权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无效,法定义务的范围
2022-08-08 08:19阅读:
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15
最高院:放弃继承权致不能履行
法定义务无效,法定义务的范围
裁判摘要:《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1〕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46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合同法》第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八条)那么,在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是否享有撤销权,继承编解释第三十二条中的“法定义务”是否包括约
最高院:放弃继承权致不能履行
法定义务无效,法定义务的范围
裁判摘要:《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1〕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46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合同法》第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八条)那么,在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是否享有撤销权,继承编解释第三十二条中的“法定义务”是否包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