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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23最高院: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到位时间如何确定

2022-10-18 07:44阅读:
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23
最高院:非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到位时间如何确定

裁判摘要: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一、基本案情

2002年,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盈酒店)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共同出资设立了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酒店)。20081216日,泰达控股与泰盈酒店、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泰达酒店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同意为泰达酒店增加注册资本,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确认,追加泰达酒店注册资本140000000元,泰达控股认缴出资82318000元,中盈公司认缴出资57652000元。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对于中盈公司认缴的57652000元出资,三方同意中盈公司以其拥有合法产权的万丽公寓项目房产进行出资。

为履行上述《增资协议书》,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在200812月至20093月期间,就实物出资涉及的86套房产分别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7713880.96元。《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09831日(其中2111号房屋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91231日)。涉诉86套房产中,1602-16071702-1704号房产已在诉前交付,泰达酒店不主张该9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其余77套的交付时间为2017817日,泰达酒店主张该77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涉诉86套房产,均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中最初办证时间为20161228日,现涉诉86套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
泰达酒店起诉请求中盈公司全面履行《增资协议书》所约定的出资义务,将案涉86套房产的权属登记至泰达酒店名下。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5号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其他民事纠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为:中盈公司何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本案中,中盈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房出资,并经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了房产的价值,符合公司法关于实物出资的要求,中盈公司应将涉案房屋依约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以完成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中盈公司为履行《增资协议书》约定的出资义务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日期,中盈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泰达酒店,但中盈公司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仅办理了86套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并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泰达酒店。鉴于中盈公司在一审期间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应为涉案房屋交付之时,即2017817日。二审判决因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最早的一套交付时间为201238日,从而认定201238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野莽简评

对于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解决的是出资财产的法律归属和处分权利问题,而财产的实际交付解决的则是该项出资财产能否为公司实际利用并发挥资本效能的问题。从公司运营的现实来看,某项出资财产是否对公司产生意义,应当看公司能否能实际利用该出资财产并从中直接获得收益。如果某项非货币财产出资虽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该财产已经实际交付公司使用,那么,公司的收益中也就包含了该财产的贡献,从实际效果上看,也就实质上达到了出资的目的。因此,如果出资人事后能够补办权利移转手续,对于从出资人将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到补办权利移转手续这段期间内,由于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已经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可以认定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http://www.faxin.cn/lib/twsy/twsycontent.aspx?gid=A37173&tia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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