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一类比较常见的行为——单位员工对外虚构事实,将客户支付的货款予以侵占。因为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作为单位员工,看起来具备一定的职务便利,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所以往往会存在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定性争议,甚至于公检法不同机关对同一案件的观点都可能不同。
在2020年,我们也选择了两个典型的案例,就这个问题做过专门的研究《员工对外虚构信息以非法获利,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这两年,我们还是会经常遇到类似的咨询,且在近日,我们关注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最新公开的一则案例也是如此。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在反舞弊过程中遇到这类案件,一定要把握住案件的要点,我们在此借该法院的这一案例再次简单分析下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案例中当事人及公司名称都使用化名)
A公司是一家销售公司,王某是A公司销售经理,B公司是A公司的客户,王某负责A公司和B公司的业务对接,A公司和B公司之间有过多次货物交易,B公司也均将货款打入A公司的对公账户。后来,王某向B公司称可以卖给其不带发票的货物,价格可给予几个点的优惠,但货款需要由B公司支付到王某个人账户。后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相应货物发给B公司,B公司按照优惠后的借款支付到王某个人账户(后该钱款被挥霍,王某无力偿还A公司),王某则向A公司谎称B公司存在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拖欠货款,A公司并不知道货款已经支付到了王某个人账户。
后经审理,王某合计通过以上方式,收取至个人账户货款70余万元。
在2020年,我们也选择了两个典型的案例,就这个问题做过专门的研究《员工对外虚构信息以非法获利,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这两年,我们还是会经常遇到类似的咨询,且在近日,我们关注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最新公开的一则案例也是如此。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在反舞弊过程中遇到这类案件,一定要把握住案件的要点,我们在此借该法院的这一案例再次简单分析下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案例中当事人及公司名称都使用化名)
A公司是一家销售公司,王某是A公司销售经理,B公司是A公司的客户,王某负责A公司和B公司的业务对接,A公司和B公司之间有过多次货物交易,B公司也均将货款打入A公司的对公账户。后来,王某向B公司称可以卖给其不带发票的货物,价格可给予几个点的优惠,但货款需要由B公司支付到王某个人账户。后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相应货物发给B公司,B公司按照优惠后的借款支付到王某个人账户(后该钱款被挥霍,王某无力偿还A公司),王某则向A公司谎称B公司存在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拖欠货款,A公司并不知道货款已经支付到了王某个人账户。
后经审理,王某合计通过以上方式,收取至个人账户货款7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