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据此,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并为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可以要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返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要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退还用人单位于培训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社保与福利补贴)。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将如何认定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本期我们将分享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第9号案例【下称“9号案例”】,第二个案例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劳动纠纷》第56号案例【下称“56号案例”】。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将共同讨论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
案例分析
>>>>(一)9号案例
2013年6月1日,张某与某体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7月3日,张某与体检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该公司安排张某到外地参加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协议约定:由体检公司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张某培训期间工资;张某培训完成后在体检公司至少服务5年;若张某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体检公司在培训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培训期间,体检公司实际支付培训费47000元、差旅费5600元,同时支付张某工资33000元。培训结束后,张某于2015年7月3日回体检公司上班。2018年3月1日,张某向体检公司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于2018年4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体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85600元(47000元+5600元+33000元),否则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顺利入职新用人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据此,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并为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可以要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返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要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退还用人单位于培训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社保与福利补贴)。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将如何认定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本期我们将分享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第9号案例【下称“9号案例”】,第二个案例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劳动纠纷》第56号案例【下称“56号案例”】。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将共同讨论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
案例分析
>>>>(一)9号案例
2013年6月1日,张某与某体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7月3日,张某与体检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该公司安排张某到外地参加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协议约定:由体检公司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张某培训期间工资;张某培训完成后在体检公司至少服务5年;若张某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体检公司在培训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培训期间,体检公司实际支付培训费47000元、差旅费5600元,同时支付张某工资33000元。培训结束后,张某于2015年7月3日回体检公司上班。2018年3月1日,张某向体检公司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于2018年4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体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85600元(47000元+5600元+33000元),否则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顺利入职新用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