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据此,若用人单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过审批流程,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视为加班,不予支付加班工资。该加班审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明确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时间,避免双方对于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间的争议;然而,在一些关于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中,出现了加班审批制度被用人单位滥用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并未要求加班审批,但在出现争议时却以此为由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对此争议,本期我们将分享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第3号案例【下称“3号案例”】,第二个是李某与建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件【下称“李某案”,案号:(2021)京民申6323号】。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将共同了解司法实践对“未经审批而加班”的认定。
案例分析
3号案例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据此,若用人单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过审批流程,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视为加班,不予支付加班工资。该加班审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明确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时间,避免双方对于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间的争议;然而,在一些关于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中,出现了加班审批制度被用人单位滥用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并未要求加班审批,但在出现争议时却以此为由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对此争议,本期我们将分享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第3号案例【下称“3号案例”】,第二个是李某与建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件【下称“李某案”,案号:(2021)京民申6323号】。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将共同了解司法实践对“未经审批而加班”的认定。
案例分析
3号案例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