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有协助行为,则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虽然规定了关于协助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但主体仅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当出现其他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情形时,相关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其他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其他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情形并无明确规定,但不意味着无法确定协助主体的法律责任。在(2018)最高法民申201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是通过共同侵权责任体系作出的解释。换言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本质上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是为了确保法律适用正确,才对实务中常见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当出现该法条规定以外的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情形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即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确定协助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抽逃出资纠纷中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从《民法典》第1168条来看,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四:一是主体复数;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会直接损害到公司的财产权利,故除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外,其余要件在司法实务中均容易进行判断。关于损害,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但当股东的出资款实际注入公司后,即使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也不得将相应款项转出,否则法院通常会以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为由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
在抽逃出资纠纷中,审理的难点往往在于如何认定股东和协助主体共同实施抽逃出资行为。共同实施抽逃出资行为既要求有客观的侵权行为存在,也要求参与方具有共同的过错。例如,在(2021)鲁民终1427号案例中,山东省
一、其他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其他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情形并无明确规定,但不意味着无法确定协助主体的法律责任。在(2018)最高法民申201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是通过共同侵权责任体系作出的解释。换言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本质上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是为了确保法律适用正确,才对实务中常见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当出现该法条规定以外的主体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情形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即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确定协助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抽逃出资纠纷中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从《民法典》第1168条来看,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四:一是主体复数;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会直接损害到公司的财产权利,故除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外,其余要件在司法实务中均容易进行判断。关于损害,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但当股东的出资款实际注入公司后,即使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也不得将相应款项转出,否则法院通常会以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为由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
在抽逃出资纠纷中,审理的难点往往在于如何认定股东和协助主体共同实施抽逃出资行为。共同实施抽逃出资行为既要求有客观的侵权行为存在,也要求参与方具有共同的过错。例如,在(2021)鲁民终1427号案例中,山东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