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共查办垄断协议案件227件,罚没款68.08亿元。有效规制垄断协议,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基于此,《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之一于早前正式实施。与之前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构建了更加完善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修订多条意见稿中有争议的法条,进一步细化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管理方式,同时关注到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本文将聚焦于《规定》修订后的亮点,对其中较突出的变化进行分析。
亮点1:新增“相关市场”概念界定
不同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的核心争议焦点。与《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正式稿第七条将需求替代分析写入正式规章,强调需求者是否会因商品价格、运输成本等影响因素变化而选择购买不同的商品,将成为相关市场的认定标准,并且创新性地基于需求替代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将平台作为一个整体界定;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为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论的行业市场的界定方法给出了答案,如新兴网络零售业等。
亮点2:修改“竞争关系”内涵外延
《规定》第八条新增关于竞争关系的法条表述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实际经营者和可能进入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这一修改较《暂行规定》中对于潜在竞争者下的定义更为简练,也扩张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认定范围,有效弥补实际裁判中的逻辑漏洞,对于经营者间可能存在的垄断协议给予更加严格的监管。
亮点3:引入“安全港制度”
基于此,《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之一于早前正式实施。与之前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构建了更加完善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修订多条意见稿中有争议的法条,进一步细化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管理方式,同时关注到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本文将聚焦于《规定》修订后的亮点,对其中较突出的变化进行分析。
亮点1:新增“相关市场”概念界定
不同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的核心争议焦点。与《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正式稿第七条将需求替代分析写入正式规章,强调需求者是否会因商品价格、运输成本等影响因素变化而选择购买不同的商品,将成为相关市场的认定标准,并且创新性地基于需求替代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将平台作为一个整体界定;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为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论的行业市场的界定方法给出了答案,如新兴网络零售业等。
亮点2:修改“竞争关系”内涵外延
《规定》第八条新增关于竞争关系的法条表述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实际经营者和可能进入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这一修改较《暂行规定》中对于潜在竞争者下的定义更为简练,也扩张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认定范围,有效弥补实际裁判中的逻辑漏洞,对于经营者间可能存在的垄断协议给予更加严格的监管。
亮点3:引入“安全港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