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格混同,指的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存在混同。常见的人格混同类型包括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以及住所混同。在《九民纪要》明确,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而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因此,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核心要素。
根据检索我们发现,“股东与公司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往来”是最典型的或者是最易被法院认定为财产混同的行为。我们将“股东与公司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往来”定义为,从股东行为角度出发,包括“往”和“来”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向股东提供资金;二是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而这些资金往来具有次数频繁、数额巨大、时间持久的特点。
本文我们来看看,在审理这一类财产混同案件时的裁判要点。
如何判定构成“财产混同”
“不作财务记载”是《九民纪要》第10条提出的行为要件。正如《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所说:“如果公司作了财务记载,那么就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而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或者借用活动。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恰恰证明了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如果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又不作财务记载,股东亦无法提供其他合理证明的,该行为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对外偿债能力下降,此时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应当穿透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就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什么是财务记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记载包括会计凭证、帐簿及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比如季报、年报。当然,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实践中只要能提供必要、关键且充分的财务资料供法院判断股东收取资金的行为正当合法即可,例如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公司账簿。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不是有了财务记载,股东就可以当然免责。法院会主要对股东收取行为的用途和目的是否合理、能否对应等方面进行审查。
根据检索我们发现,“股东与公司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往来”是最典型的或者是最易被法院认定为财产混同的行为。我们将“股东与公司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往来”定义为,从股东行为角度出发,包括“往”和“来”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向股东提供资金;二是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而这些资金往来具有次数频繁、数额巨大、时间持久的特点。
本文我们来看看,在审理这一类财产混同案件时的裁判要点。
如何判定构成“财产混同”
“不作财务记载”是《九民纪要》第10条提出的行为要件。正如《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所说:“如果公司作了财务记载,那么就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而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或者借用活动。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恰恰证明了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如果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又不作财务记载,股东亦无法提供其他合理证明的,该行为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对外偿债能力下降,此时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应当穿透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就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什么是财务记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记载包括会计凭证、帐簿及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比如季报、年报。当然,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实践中只要能提供必要、关键且充分的财务资料供法院判断股东收取资金的行为正当合法即可,例如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公司账簿。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不是有了财务记载,股东就可以当然免责。法院会主要对股东收取行为的用途和目的是否合理、能否对应等方面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