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最近笔者在接待发明人咨询职务发明的署名权问题时,有感于署名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职务发明认定、专利权属、专利奖励和报酬等多个问题,属于专利管理和纠纷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不少企业、管理者和研发人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容易引起纠纷。现就专利发明、设计人的署名问题进行梳理并发表一点个人见解,以期能对企业专利管理有所裨益。
发明、设计人身份确认
讨论署名权问题的前提是发明、设计人的身份确认。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从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式确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身份实质要件即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在部门规章或者法院判例中对认定发明、设计人身份有具体的规则,具体规则后面会详述。
署名权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这是对于研发人员对于研发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则,人身权属于不可转让的权利。即使研发成果属于职务成果或者该成果发生转让的,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不可转让或者剥夺。
署名权如何行使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署名权纠纷问题产生
最近笔者在接待发明人咨询职务发明的署名权问题时,有感于署名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职务发明认定、专利权属、专利奖励和报酬等多个问题,属于专利管理和纠纷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不少企业、管理者和研发人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容易引起纠纷。现就专利发明、设计人的署名问题进行梳理并发表一点个人见解,以期能对企业专利管理有所裨益。
发明、设计人身份确认
讨论署名权问题的前提是发明、设计人的身份确认。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从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式确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身份实质要件即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在部门规章或者法院判例中对认定发明、设计人身份有具体的规则,具体规则后面会详述。
署名权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这是对于研发人员对于研发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则,人身权属于不可转让的权利。即使研发成果属于职务成果或者该成果发生转让的,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不可转让或者剥夺。
署名权如何行使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署名权纠纷问题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