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作为法院指定的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主体,从破产受理之日起开始参与债务人的破产流程,一直到债务人完成破产清算注销主体资质,或通过破产重组重获新生,管理人的工作才算完成。为确保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公正稳妥顺利进行,管理人需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履行破产程序各阶段的相应职责,本文我们以破产清算程序为例,就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进行介绍。
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同时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后者在接到法院的指定通知后,需要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实务中,管理人一般会与债务人企业的负责人或实控人取得联系,对后者进行访谈了解债务人企业经营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交接清单,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法人一证通、银行u盾、财务账册、财产、文书等常见经营资料。如果债务人还在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人还要全面接管包括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员工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全面调查,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需要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实践中,管理人一般会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中心、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发函全面查询债务人的各类资产,也会前往债务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等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如发现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的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人需要就资产去向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管理人还将采取诉讼等形式追回相关财产。对于债务人内部责
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同时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后者在接到法院的指定通知后,需要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实务中,管理人一般会与债务人企业的负责人或实控人取得联系,对后者进行访谈了解债务人企业经营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交接清单,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法人一证通、银行u盾、财务账册、财产、文书等常见经营资料。如果债务人还在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人还要全面接管包括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员工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全面调查,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需要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实践中,管理人一般会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中心、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发函全面查询债务人的各类资产,也会前往债务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等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如发现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的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人需要就资产去向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管理人还将采取诉讼等形式追回相关财产。对于债务人内部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