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管
管理人在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可以通过电话、发函、微信等方式联系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等人员,通知债务人相关人员向管理人交接债务人财产、财务资料等,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便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接,主动向管理人移交现金、银行账户、机器设备、存货、车辆、不动产产权证书、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并如实报告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资产。
如果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交接,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被追究清算责任的风险。
二、实地调查
管理人在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将对债务人企业做详尽的背调,包括通过查询企业工商内档、企查查、进行访谈等方式获取债务人注册地址、通信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历史地址等信息,管理人再逐一实地走访调查。
1、对于已经不存在债务人痕迹的地址进行周边采访取证,必要时可以走访债务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园区管委会等了解债务人历史经营情况及沿革。
2、对于存在但不实际经营的地址,管理人将张贴公告,告知可能存在的债权人作申报债权,并查找财产线索,包括债务人的财务资料、办公用品、现金、存货、机器设备等
管理人在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可以通过电话、发函、微信等方式联系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等人员,通知债务人相关人员向管理人交接债务人财产、财务资料等,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便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接,主动向管理人移交现金、银行账户、机器设备、存货、车辆、不动产产权证书、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并如实报告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资产。
如果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交接,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被追究清算责任的风险。
二、实地调查
管理人在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将对债务人企业做详尽的背调,包括通过查询企业工商内档、企查查、进行访谈等方式获取债务人注册地址、通信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历史地址等信息,管理人再逐一实地走访调查。
1、对于已经不存在债务人痕迹的地址进行周边采访取证,必要时可以走访债务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园区管委会等了解债务人历史经营情况及沿革。
2、对于存在但不实际经营的地址,管理人将张贴公告,告知可能存在的债权人作申报债权,并查找财产线索,包括债务人的财务资料、办公用品、现金、存货、机器设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