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产品在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穿仓”而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正引发激烈的争议,大家主要关注的是中国银行在CME的操作是否合理的问题,作为一名金融法务律师,笔者认为,对相关具体交易行为是否合理提出质疑之前,首先应对该“原油宝”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
要对“原油宝”产品进行合法合规性分析,首先应详细阅读中行与投资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及相关交易规则,以便准确把握该产品的法律属性,但遗憾的是,目前上述产品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文本在公开渠道已无从查考了,鉴于国内其他银行也经营着与“原油宝”类似产品,作为同行,他们推出的产品应当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故笔者在互联网上查询了国内某国有银行的《记账式原油交易规则》,作为本文进行法律分析的参照。
一、中行“原油宝”投资者与中国银行之间结成何种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中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存在如下情形:1、中行在原油期货交易活动中充当做市商的角色,投资者实际是与中行进行交易,这与中行在CME中从事的交易活动是两类法律关系;2、投资者与中行结成信托法律关系,即当投资者开户进行操作时,就意味将一部分自我资金托付给了银行,中行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以自己名义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这种运作模式类似于证券市场中的共同投资基金;3、中行接受投资者的指令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双方结成委托代理关系,中行是投资者在交易市场中的经纪人。
按照国内某银行的《记账式原油交易规则》,“记账式原油交易指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以人民币或美元进行原油份额交易的,利用价格波动等获取收益的远期现金交收代客交易业务。”而中行在《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中也强调,客户是自主交易,在没有约定或法定的情形发生时,中行无法进行强平或移仓操作。由此可以推断出该业务的基本操作模式,即投资者开户后,自行按照中行公布的市场行情进行期货买卖操作,中行对
要对“原油宝”产品进行合法合规性分析,首先应详细阅读中行与投资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及相关交易规则,以便准确把握该产品的法律属性,但遗憾的是,目前上述产品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文本在公开渠道已无从查考了,鉴于国内其他银行也经营着与“原油宝”类似产品,作为同行,他们推出的产品应当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故笔者在互联网上查询了国内某国有银行的《记账式原油交易规则》,作为本文进行法律分析的参照。
一、中行“原油宝”投资者与中国银行之间结成何种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中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存在如下情形:1、中行在原油期货交易活动中充当做市商的角色,投资者实际是与中行进行交易,这与中行在CME中从事的交易活动是两类法律关系;2、投资者与中行结成信托法律关系,即当投资者开户进行操作时,就意味将一部分自我资金托付给了银行,中行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以自己名义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这种运作模式类似于证券市场中的共同投资基金;3、中行接受投资者的指令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双方结成委托代理关系,中行是投资者在交易市场中的经纪人。
按照国内某银行的《记账式原油交易规则》,“记账式原油交易指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以人民币或美元进行原油份额交易的,利用价格波动等获取收益的远期现金交收代客交易业务。”而中行在《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中也强调,客户是自主交易,在没有约定或法定的情形发生时,中行无法进行强平或移仓操作。由此可以推断出该业务的基本操作模式,即投资者开户后,自行按照中行公布的市场行情进行期货买卖操作,中行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