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的现金价值有什么用?是越高越好吗?
2017-12-11 23:54阅读:
在投保保险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个比较多的名词: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高低,从他的功能上来讲,可以作为我们安排长远规划的一个参考,但是现金价值这个名词又不是那么轻松理解的,更不可能以现价的高低来判断一款产品的好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安排。
我们都知道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风险的对价
以终身寿险来讲:保障的风险是被保人的死亡风险,而不同年龄的死亡风险是不一样的,通常来说,年龄越大死亡风险越高。
这样会出现两个结果:1、保险公司每年的收取的保费应该不一样的,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保费会越来越多。2、保险公司每年都要收取保费,直到保险合同结束。
现实当中并没有这样的产品,原因就是:这样开发的产品基本上不会有人购买的即使有人购买,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也会很高,最终增加的是客户的保险费的支出,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也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开发出的产品都是每年缴费一样,且缴费期往往短于合同的保障期限,这样的费率是均衡费率,实际就相当于前面收到的钱,比客户的实际风险高,后面收到的钱,比客户的实际风险低,前后可以拉平。前面收到的钱比客户的风险高,多出来的这一部分就是现金价值,积累在保单当中,用于支付后面的保障成本,这样做有三大好处:
1、产品比较简单,降低了管理成本,可以让客户少支付费用。
2、前面的现金价值,放在保险公司投资,可以产生收益,收益可以冲抵后面的风险成本,实际可以
降低客户的保费支出
3、费率前后一致,而且缴费期短于保障期,客户可以在自己有收入的中青年时期,集中支付保费,而在退休后,不在负担保费。
如果不使用均衡费率,随着客户年龄的增加,收入往往会下降,可保费支出是越来越多的,显然这样是适合客户的长期规划的。
理论上讲,现金价值就是提前收进来的保费,随着保险合同的结束,现金价值也应该变成0。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除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外,还能实现投资理财的功能,这种投资理财的功能,也是通过现金价值来实现的,就是收取的保费,高于客户的风险对价,多出来的钱,都进入到现金价值,保险公司进行投资,并向客户给付收益,给付收益的形式有很多,有现金价值本身的增长,有生存金,有分红,有万能账户结算利息,也有投连单位净值的增长等等。这些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一样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现金价值的钱是属于客户的,如果客户想提前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就要把现金价值退回老客户,所以现金价值还有一个名字,叫退保金。
这样也会引出一个问题:现金价值过高,客户的退保概率就越大。比如买了一份年交100万的保单,连续交10年,第一年交了100万,等到第二年缴费的时候,不是很想交了,想退保,一看保单现金价值是90万,也就是说,如果退保损失的只有10万,可能就想着推掉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肯定不希望客户这么早就退保,因为保险公司的大多数成本都是在第一年后支出的,如果客户只交了第一年的保费就退保,保险公司就会出现亏损,而且客户这么冲动就退保了,客户也会亏损,实际上这是一个双输的结果,那么怎么办呢?
人为降低前几年的现金价值,怎么降低呢?
在精算工作中,交现金价值加点。还是刚刚那个例子,年交100万,第一年现金价值是90万,但是保险公司降到了40万,客户一看要损失60万,就会比较冷静的考虑是否退保。换句话说,无论这张保单是做了现金价值加点,对于持有到期的客户的总利益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对于提前退保的客户,增加退保的成本。
这么做的好处:前期的现金价值低,客户的整体退保率就会降低,保险公司因为退保支出的成本就会降低,最后客户保费当中分担的管理费就会降低,实际上整体上降低了客户的费用支出。同时减少了冲动退保,客户可以长期持有保单,对客户的利益也是有好处的,所以这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现金价值是不是越高越好?
2003年的12号。关于处理保险纠纷的意见稿,第44条是这么规定的:
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这一条可以概括为:父母一方要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那离婚后 保单怎么处理呢?
第45条 是这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对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保险的纠纷:1、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2、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时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传递了两层意思: 假设男女双方 男方宁采臣
女方聂小倩
第一层意思:宁和聂结婚后,宁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保险,受益人是宁自己,或者是宁的父母子女之类的,现在宁和聂要离婚,这张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宁要求保单继续有效,这样就需要给聂保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此时作为投保人的宁采臣,是希望现金价值高呢?还是希望现金价值低呢?
第二层意思:宁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人是宁,受益人是聂,或者是聂的父母子女之类的,现在两个人要离婚,保单还在缴费期,宁要求把保单退掉,但是聂主张保单继续有效,把投保人变更为自己,继续缴费,此时法院会支持聂的请求,聂需要做的就是补偿聂一半的现金价值。此时,聂希望现金价值高呢,还是低呢?
从婚姻财富风险的角度来分析,现金价值低,对当事人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