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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六百年研究专刊》:晋国之变(2)-晋国霸业延续的“常法”

2016-07-27 10:40阅读:
强国富民 晋国变革的主旋律


赵宣子之法——晋国霸业延续的“常法”


文公薨逝,襄公继位。此时晋国社会变革的力度有增无减,新的革新思想也不断衍生,特别是晋成公时期的赵宣子之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晋国变革和进步的思想。
赵盾亦名赵宣子,是晋国变法图强的主力。他执掌国政后,在晋献公“士蒍之法”和晋文公“被庐之法”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革新措施:
一是行政方面:制事典,本秩礼,即完善法律条文,明确量刑标准。二是刑事方面:正法罪,辟狱刑,即明确刑事法规,昭雪沉冤积案。三是民事方面:由质要,董逋逃,即使用契约账册,缉捕逃亡的奴隶。四是吏治方面:续常职,出滞淹,即举贤赋职任事,罢免庸官懒吏。
赵宣子将所制定的“事典”授予太傅阳子和太师贾佗,在晋国颁布执行并“以为常法”。这是晋文公改革以后的又一次全面的大改革,对于晋国政局的稳定,对于法家思想在晋国的孕育,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同样,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赵宣子改革的重心是异姓公族制度,那些异姓卿族不仅充任公族职务,而且执掌军事,这样就使得以“旄车之族”赵氏为标杆的私家势力空前膨胀,在威胁公室生存的同时,也打破了权卿之间的平衡,加剧了卿族之间的内斗,对晋国的发展进程带来了严重影响。
《晋国六百年研究专刊》:晋国之变(2)-晋国霸业延续的“常法”

夔凤纹罍(太原金胜村赵卿墓出土,局部)


事典以为常法


前622年(晋襄公六年),六卿中的赵衰、先且居、栾枝、佐胥臣同年去世,赵衰之子赵盾列入六卿之位,并担任其父赵衰留下的执政大夫一职。赵宣子即赵盾(前655~前601),姓嬴,名盾,谥号“宣”。
晋文公进行政治改革,废除公族世袭特权,“举善授能”,任用“异姓之能”,使一批非公族涌入政界。
《左传·文公七年》:“酆舒问于贾季曰:‘赵衰、赵盾孰贤?’对曰:‘赵衰,冬日之日也。赵盾,夏日之日也。’”杜预注:“冬日可爱,夏日可畏。”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常法,是指固定的法律、制度。《左传·文公六年》:“宣子於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 ,使 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赵盾“制事典,正法罪”,补充和完善原有的法律条文,使赏罚量刑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可循;“辟狱刑,董逋逃”,昭雪沉冤积案,监督缉拿逃犯,稳定社会秩序;他还“续常职,出滞淹”,选贤任能,赋职任事,罢免那些庸才和政绩平平的官吏。赵盾将所制定的“事典”这件大事,授予晋文公留下的两位老臣太傅阳子和太师贾佗,在晋国颁布执行,史称“夷苑之法”,也称“赵宣子之法”。
《晋国六百年研究专刊》:晋国之变(2)-晋国霸业延续的“常法”
晋国之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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