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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运:FOB条款下发货人预付运费应对处置

2016-02-24 21:21阅读:
今天大家在外贸互助群内讨论到这个运费预付这个事情,曾经又经历过,我觉得有必要总结整理一下。

不少做FOB贸易条款的SHIPPER, 会遇到有客户希望其在出运港垫付一下海运费,然后在货款里把海运费再一起加上付过来。
垫付原因:
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我粗略整理如下:
1、consignee的货量很少,自己不擅长找货代,也没有议价能力,所以让shipper帮忙。
2、consignee非常信任shipper,一般是华人收货人,或者子母公司关系,交给shipper全权处理。
3、consignee指定的货代在起运港屡次乱收费,发货人频繁投诉,导致更换货代。
4、有些国家船东不接受到付,但是客人又非要指定,这时候就需要shipper或者货代垫付。比如利比亚的MSK就不接受到付
操作过程:
1、 报关的时候依然可以根据实际货值申报,申报FOB条款,不需要加上海运费。
2、 做收款INVOICE最后可以加上一行,加上运费( 清关资料INVOICE可以另外处理)。
3、 客户付款的时候,货款加上运费一起付。
4、 多出来的外汇,可以申报代理运费即可。
注意事项:


既然客户这么信任发货人,让发货人代替找货代,作为发货人应该注意一下,尽量让货代出MBL单,这样目
的港的乱收费现象出现概率较少。如果是HBL,记得一定要确认目的港的收费,否则可能会出现吃力不讨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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